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
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
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
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
人士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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