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对比表
序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纺织(集团)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规划委员会,并制 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定本工作条例。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战略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条例。
第三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第三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
第五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 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
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
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四条之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第十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 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
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
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
修订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