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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致: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昕软件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福建福
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之解释权归于本所。本所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熊雨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于2024年9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
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7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842,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945,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57%;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7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96,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2639%。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
次会议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
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
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43,743,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3%;反对41,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弃权58,168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85,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4908%;反对41,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43,792,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8%;反对47,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弃权2,231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上述议案(一)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一)和(二)系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
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以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后续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