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宏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金宏气体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
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金宏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1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08.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437.10万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1,486.04 万 元 后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验 , 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 出 具 了 “ 容 诚 验 字
[2020]230Z0085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
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的计划
(一)项目名称: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气项目。
(二)项目实施主体:北京金宏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三)项目建设内容:为北方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中心(北京)有限公司提供
氮气(GN2及PN2)、氢气(PH2)、氧气(PO2)、氩气(PAr)、氦气(PHe)、
二氧化碳(PCO2)、压缩空气(CDA)、仪表空气(IA)及高压压缩空气(HPCDA)、
高纯压缩空气(XCDA)等电子大宗气体。
(四)项目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金额30,292.08万元,其中拟使
用全部剩余超募资金及其衍生利息、现金管理收益共计8,376.30万元(截至2024
年8月31日超募资金金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剩余部分由公司
及北京金宏自筹。
(五)建设周期:本项目建设周期为15个月,最终以实际开展情况为准。
(六)投资概算:
序号 项目 投资金额(万元) 投资占比(%)
项目总投资合计 30,292.08 100.00
(七)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公司坚持纵横发展战略,定位于综合气体服务商,为客户提供创新和可持续
的气体解决方案,成为气体行业的领跑者。
电子大宗气体是指应用于半导体行业具备高纯度、高性能的氮气、氧气、氢
气等大宗气体,是集成电路、显示面板等行业生产制造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性
材料。对于大量使用电子大宗气体的用户,公司凭借自身的技术特点和配套服务
能力,依托强大的工程整合和项目管理能力,以及丰富的专业化运行经验和最佳
实践,为用户量身打造现场制气装置,提供创新、可靠、安全的现场供气方案。
在追求低能耗、严要求、高保障、重监管、优服务等方面,为客户创造长期价值。
公司自2021年获得首个电子大宗载气项目以来,持续加强电子大宗载气业务的服
务能力,已经具备完整的电子大宗载气业务开发、建设、运行能力,可以为半导
体客户提供综合性的气体解决方案。
公司注重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拥有一支团结协作、高效务实的项目团队。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团队成员之间能够密切配合、分工明确,充分发挥各自的专
业优势和技能。公司电子大宗载气团队同类型业务开发及经营管理经验丰富,在
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项目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方案和
计划,具备较强的技术与工程管理能力,为项目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八)项目风险分析
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最终执行的
情况。
代、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经营风险,未来经营状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可能存在无
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无法收回投资等风险。
(九)募集资金管理计划
相关审批程序履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逐步投入募集资金,
并对项目实施单独建账核算,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严格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监督,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全部剩余超募资金及其衍
生利息、现金管理收益共计8,376.30万元(截至2024年8月31日超募资金金额,具
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投资建设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气项目。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满足公司未来
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实现业绩的持续增长,
对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
气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