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9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8
债券代码:123233 债券简称:凯盛转债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公司”或“凯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59.79%。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6 号)同意注册,凯盛新材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360,64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为 420,6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364,305,348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86.6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56,334,652 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 13.39%。
通,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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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2-014)。
并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20,640,47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为 280,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61%%(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为
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9%。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成功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凯盛转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凯盛转债”转股数
量为 472 股,公司总股本由 420,640,000 股增加至 420,640,472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
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的,将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
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4)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限售期的有关承诺,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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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
划。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
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6)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上述发行价为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7)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
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
特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2)关于同业竞争方面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凯盛新材
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与凯盛新
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公司与凯盛新材不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作为凯盛新
材控股股东的任何时间内,本公司或本公司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也不会
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凯盛新材主营
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凯盛新材产品相同或
相似的产品。
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凯盛新材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及时
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
凯盛新材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
先转让、或促成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凯盛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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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凯盛新材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
公司将立即通知凯盛新材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凯盛新材能够接受的合
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凯盛新材。
新材正常经营的行为。
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公司予以全额赔偿。”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①本公司严格按照《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如本公司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公司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
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③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④本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
红(如有),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止。”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
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执行。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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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
计划;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企业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本企业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
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
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梵宇中睿经济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昌
都市粤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青城梵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
肥梵宇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淄博凯斯通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石刚、孙正陆、黄荣耀、张营、陈纪洪、方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
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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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通过新三板二级市场买卖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352,000 股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处受让取
得并持有的发行人 1,280,000 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有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前述股份数量自动予以调整。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
有特别规定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做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1)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
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安排及避免短线交易的相关承诺
“(1)若本单位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
形,本单位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
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单位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
形,本单位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成功认购,本
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至本
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单位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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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的本次可转债。
(3)本单位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接受承诺约束,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若本单位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全
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若本单位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
形,本单位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
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单位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
形,本单位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成功认购,本
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至本
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单位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和
认购的本次可转债。
(3)本单位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接受承诺约束,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若本单位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全
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公告披露
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
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24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5 户,其中境内自然人股东 7
名,境内机构股东 8 名。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51,5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59.79%。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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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股)
现为公司
控股股东
淄博凯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天津海河博弘新材料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梵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肥梵宇新兴
产业创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淄博凯斯通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天津梵宇中睿经济信息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251,520,000 251,5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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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股东“天津梵宇中睿经济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为“天津格
沃思经济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 2:关于股东“共青城梵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梵宇新兴产业
创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共青城梵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合肥梵宇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
注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注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80,200,000 66.61% - -251,520,000 28,680,000 6.82%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251,520,000 59.79% - -251,520,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0,440,472 33.39% +251,520,000 - 391,960,472 93.18%
三、总股本 420,640,472 100.00% - - 420,640,472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
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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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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