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5 22: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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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司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
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事项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预留授予事项
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预
留授予事项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李明
之、朱凡、唐晖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确认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经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
                                     法律意见书
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
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为2024年9月25日。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
象为4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10.07元/股。
  根据公司监事会出具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本
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法律意见书
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条件均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授予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唐   诗
                                郑   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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