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保证公司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
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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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战略部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如下: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按照监管要求和本规则的规定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合
理、规范地行使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忠于职守,合理维护公司利益,公平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二)按时并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
权范围;
(三)认真审议提交给委员的有关文件和议题;
(四)与公司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充分和有效的沟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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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公司战略部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战略部;
(四) 由公司战略部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能亲自召集和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应当亲自
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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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文件应提前三日以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专人送达、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送交每位委员,但在特殊
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
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发出时间等。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须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每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
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原件由公司文件归档部门保存。
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
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有关高管人员、
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当战略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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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
员会其他委员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议事规则调整委员
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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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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