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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原件一致,文件资料的内容及公司作出的
相关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遗漏、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
案》。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以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广州思林
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5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 9:15-9:25,9:30-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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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5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人,
代表股份15,72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66,670,000股的23.59%。经本所律师核查,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具
体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已披露,本次股东会实
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但是,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表仅1人,审议事项与股东无关联关系,本次股东会推举该名股东代理人参加计
票和监票,并由律师、该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完成计票、监票。公司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并由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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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号 (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15,727,700 0 0
《关于公司 网络投票情况 331,136 2,500 1,600
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案》
表决结果:通过。
反对 弃权
投票情况 同意(股)
(股) (股)
《关于公司
现场投票情况 15,727,700 0 0
修订<对外
度>的议
合计 16,020,083 7,788 35,065
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