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9-25 20:42: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法》
                          《公
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共五人,全部由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
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负责会
议材料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上述日常工
作。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
会审计委员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根据董事长的委托,协助董事长督促、检查董事
会相关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长报告;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
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
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
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
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
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
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
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
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
  (七)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
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八)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
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
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果认为形成的上述文件对公司影
响重大且有必要进行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及以上的委
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
席。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时可以邀
请外部机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的会议,无法实时完成会议记录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整理一份会议记录并送达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规则、《公司章程》及工作实际等及
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5 日发布的《广西梧
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在本
议事规则开始实施时同时废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恒集团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