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624 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创智能”)的委托,指派吕荣律师、孙芸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3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
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他目的。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或公开,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出现
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
与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经就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激励计划。
与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
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公司监事会在 2023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的公示期内未接到
与 2023 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确认 2023 年激励计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3
年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作为 2023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作
为征集人,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投票权。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确认“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
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已就 2023 年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
予。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82 人,授予价格为每股 7.13 元,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授予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7 月 18 日。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23 年激励计划部分激
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共 120,000 股,回购价格为每股 7.13 元。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23 年激励计划部分激
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共 120,000 股,回购价格为每股 7.13 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
完成,同意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
购价格为 7.05 元/股。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
完成,同意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
购价格为 7.05 元/股。
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
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
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公司业绩
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按照 2023 年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
事宜,本期共解锁 944,225 股限制性股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
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及相关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发布《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2023 年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届满。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不得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4 月
天健审[2024]4227 号《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解除限售所涉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6 年四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3 年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
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1)以
第一个解除 2021、2022 年的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15%;(2)以 2021、2022 年的净利润的平均
值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1)以
第二个解除 2021、2022 年的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25%;(2)以 2021、2022 年的净利润的平均
值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1)以
第三个解除 2021、2022 年的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40%;(2)以 2021、2022 年的净利润的平均
值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1)以
第四个解除 2021、2022 年的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
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50%;(2)以 2021、2022 年的净利润的平均
值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
算依据。
根据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31.46 亿元,以 2021、2022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5.32%。
据此,本次解除限售满足《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
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除限售期内考核若为优秀或良好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
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具
体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7 0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本次解除限售的 79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绩效考评结
果均在良好以上,符合上述绩效考核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3 年激励计划》及
《考核办法》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均已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3 年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规定的本次解除
限售需满足的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珂 孙 芸
吕 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