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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
条件成就暨调整价格、回购注销、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480 号
二零二四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
条件成就暨调整价格、回购注销、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480 号
致: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现行法律、法规和《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快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条件成
就暨调整价格、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
法律意见书
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
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
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
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
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快可电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及归属期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暨调整价格(以下简
称“本次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
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快可电子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快可电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批准
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本次价
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为自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5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及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
法律意见书
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股权激励人
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实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本
次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解除限售期/归属期届满
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40%。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月 12 日届满。
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归属比例为 4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因此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第一个归属期已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是否满足可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
序号 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条件。
的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行权条件。
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激励的;
任职期限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拟解除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
属任职期限要求。
期限。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与归属期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
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 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环审字
个条件之一: 〔2024〕0300165号),公司2022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11,843.20万元,2023年归属于上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归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360.87万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元,同比增长63.48%。公司业绩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共26名: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6名限
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归 (1)25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结果为“A”,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
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 限售额度的100%可解除限售。
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 (2)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解
限售/归属的股份数量: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
考核结果 A B C D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4名限制
个人层面解 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1)2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除限售/归属 100% 80% 60% 0%
结果为“A”,其个人本次计划归属
比例
额度的100%可归属。
(2)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归
法律意见书
属条件。公司将作废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第一个归属期
内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
司将作废部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6 名,其中 26 名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中: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除上述离职
及自愿放弃人员外,25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综上,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 25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6 名,其中 24 名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中: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第一个归
属期内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除上述离职及自愿放弃人员外,21 名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其个人本次计划归属额度的 100%可归属。综
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 21 名激励对象可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4.104 万股,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共计 636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作废失效。
(三)解除限售/归属的具体安排
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的第 本次可解除 本次可解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一类限制性 限售的第一 除限售占
法律意见书
股票数量 类限制性股 已获授的
(万股) 票数量(万 第一类限
股) 制性股票
总量的比
例(万
股)
董事长,总经
理
核心骨干员工(23 人) 7.20 2.88 40%
合计 12.00 4.80 4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注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括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兄弟段正勇
先生、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侯彦刚先生、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
新林先生的兄弟王新斌先生。除此之外,本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其他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
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注 3:上表已剔除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数量:
已获授的第二 本次可归属 本次可归属数量
类限制性股票 的第二类限 占已获授的第二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数量 制性股票数 类限制性股票总
(万股) 量(万股) 量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21 人) 10.26 4.104 40%
合计 10.26 4.104 4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注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括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兄弟段正勇
先生、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侯彦刚先生、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
新林先生的兄弟王新斌先生。除此之外,本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其他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
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注 3:上表已剔除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及由于个人原因选择自愿放弃
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股票的激励对象。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相
关解除限售及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价格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派实施公告》。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
本83,322,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预
计派发现金红利2,499.68万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派息时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V=26.98-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价格由26.98元/股调整为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
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协商解
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被公司
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获准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
司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
价)的孰低值回购。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5 日披露了《2023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83,322,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14 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法律意见书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价格为 26.98
元/股,根据上述价格调整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上述回购价格低于公司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
股票交易均价,故本次回购价格为 26.68 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 2,8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83,320,000 股。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数量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49,594,300 -2,800 49,591,5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33,728,500 / 33,728,500
合计 83,322,800 -2,800 83,320,000
注: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
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作废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鉴于
首次授予部分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 4,2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2)2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第一
法律意见书
个归属期内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160 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次合计作废 6,36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
及归属、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
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整价格、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赵小岑
陆映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