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 莎普爱思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4-09-25 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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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资 料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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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议案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期限延期的议案 ....... - 6 -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特制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
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
大会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经核对确认参会资格后,方可出席会议、
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现场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入会场的股东将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
决,可进行网络投票表决。
  三、为保障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
进入会场。请参会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
态,尊重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
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 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
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
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
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五、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股东以其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
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
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六、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 个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八、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公司不负责安排参
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以平等
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九、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
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三)10:00 开始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 1588 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董事会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林弘立先生
    现场会议议程:
宣布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期限延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原承诺情况概述
或“莎普爱思”)以现金方式收购上海渝协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协和医院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泰州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医院”)
与泰州医院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根据相关规则及监管要求,为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
林弘立、林弘远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承诺
在标的资产过户后 48 个月内,若莎普爱思有意收购林弘立、林弘远控制的医院类
资产,林弘立、林弘远承诺将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参考市场评估价格转让给莎普
爱思;否则,承诺将对外出售给第三方。上述泰州医院的股权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完成过户,相关承诺开始生效。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林弘立、林弘远发来的《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函》
 ,林弘立、林弘远拟对承诺函所示过渡期进行延期。
  二、原承诺具体内容
  林弘立、林弘远 2020 年 10 月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主要内容
如下: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后 48 个月内,若莎普爱思有意
收购本人控制的医院类资产,本人承诺将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参考市场评估价格
转让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将对外出售给第三方;
以上市公司、泰州医院及其下属公司外任何主体或任何方式新增医疗服务业务;
资源的行为。”
  三、承诺延期的原因
  林弘立、林弘远出具的相关承诺属于其自愿作出的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
不可延期、变更的法定承诺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泰州医院及莎普爱思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从事医疗服务的企业均为地方性
医院,主要从事所在地及周边居民的医疗服务业务,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泰州医院
客户与上海天伦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医院”)、重庆明好医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明好医院”)、重庆国宾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宾医院)
在地域上存在显著差异,泰州医院与莎普爱思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医院类资产并
不构成直接的同业竞争,该补充承诺系实际控制人为践行股东责任、履行股东义务
所作出的自愿性承诺。该补充承诺出具后,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并严格履行承诺,
未发生在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外新增医疗服务业务的情形,亦不存在共用或转
移医生等核心资源的行为,此外,承诺期间,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积极评估判断
相关医院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可行性,并同时寻求相关医院资产对外转让的机会。
业(有限合伙)、重庆喜花开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其持有
的上海群颂实业有限公司 52.5%、1%的股权予以转让(国宾医院为上海群颂实业有
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股权过户手续已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办理完成,实际控
制人已将国宾医院的控制权对外转让,不再控制国宾医院,即不存在与泰州医院同
业竞争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天伦医院、明好医院尚未能实现上市
公司收购或对外转让事宜,并拟将承诺期限在原 48 个月基础上延长 36 个月,承诺
延期的主要原因为:
医疗服务行业波动较大,天伦医院、明好医院的经营情况同样呈现较大波动,培育
周期长于之前的预计培育周期。实际控制人在此过程中也积极与上市公司及外部市
场机构开展交流,但在各种客观不利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涉及资产买卖的相关交流
有限,最终导致两家医院未能在此期间完成被上市公司并购或对第三方出售,无法
在承诺截止期限前解决同业竞争事宜。
  近期,随着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逐步消减,天伦医院的运营趋势实现转好,但 明
好医院仍处于亏损的调整阶段。在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的综合影响下,无论是上
市公司收购或外部第三方并购均对医院运营的持续性、稳定性、盈利性会有更高标
准的考量,要综合解决两家医院的同业竞争问题,两家医院均需实现稳健、可持续
的运营发展,在达到该条件前,尚需一段较长的培育时间。
  考虑上述承诺延期的原因以及培育周期尚需时间,且该承诺延期不属于《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中规定的不可延期、变更的法
定承诺情形。因此林弘立、林弘远拟将《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中第一项关
于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对外出售给第三方的期限进行延期,承诺延期的期限为该承
诺延期事项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内,《关于
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中的其他承诺内容保持不变。
  四、延期后的承诺
  林弘立、林弘远所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的期限较原承诺延期
至该承诺延期事项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内。
延期并修订后的承诺内容如下:
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期限延期的议案》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莎普爱思有意收购
本人控制的医院类资产,本人承诺将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参考市场评估价格转让
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将对外出售给第三方;
以上市公司、泰州医院及其下属公司外任何主体或任何方式新增医疗服务业务;
资源的行为。
  五、审议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期限延期的
议案》,关联董事林弘立先生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本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该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是基
于目前客观情况作出的,具有合理性,承诺延期事项不涉及原承诺的撤销或豁免,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期限延期的议案》,并提交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延期其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事宜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八、承诺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
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以上议案,请审议。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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