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公司”)拟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最终实现青岛双
星间接持有锦湖轮胎株式会社(KUMHO TIRE CO., INC.,以下简称“锦湖轮胎”)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
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为基础,
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涉及的资产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产份额、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0.0285%股权,系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关于该等标的资产的权
属争议或纠纷,其在约定期限内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
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