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公司”)拟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最终实现青岛双
星间接持有锦湖轮胎株式会社(KUMHO TIRE CO., INC.,以下简称“锦湖轮胎”)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出具如下说
明:
伙)(以下简称“星投基金”)全部财产份额、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星微国际”)0.0285%股权,从而通过星投基金、星微国际间接控股锦
湖轮胎 45%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
批事项。本次交易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青岛双星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易的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关于该等标的资产的权属争议或纠
纷,其在约定期限内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