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公司”)拟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最终实现青岛双星间接持有锦湖轮胎株式会社(KUMHO TIRE CO., INC.,
以下简称“锦湖轮胎”)45%的股份并控股锦湖轮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
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亦
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此说明。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