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债券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判断构成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及网站上、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
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者
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
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
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及前款要求的,公司应
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
编制公告并披露。相关公告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进行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交易所提交
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市场信息
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
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
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但交易所、交易商协会或公司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付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遵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
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
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
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
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一)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披露;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经按照上述披露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十五)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披露;
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当及时披露:
(1)涉及上条第(1)、
(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上条第(3)-(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十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披露;
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及时披露。
(十七)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具体事项进行
披露。主要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应当及时披露。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报的;
决议的;
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程序、被责令关闭;
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如无特别说明,则比照适用本条(十四)款的
规定。具体每一项所指的具体重大事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发生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
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第四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的职责
(一)公司及其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
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二)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五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
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六)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
集、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二)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
向公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董事会办
公室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
业信息,在各单位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职能部门
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时
间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及电子
报告信息;
(二)经营管理层组织编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
关报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
资料汇总编制成完整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财务总监及
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五)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由董事长签发,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七)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告;
(八)将信息披露文件备份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主要的
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发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相关责任人应在信息发生的当日及时提交内部信息报告,并向公司董事长
报告,同时抄报董事会办公室。内部信息报告应准确、真实、完整,报告应一式
两份,其中一份交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已达到披露要求的,
组织起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三)对于达到披露要求的信息,需要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各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需提供相应的资料;
(四)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临时公告披露审批表”,报董事长签发;
(五)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六)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告;
(七)将信息披露文件备份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纸质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司变更信息披露指定纸质媒体的,应在两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
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擅自披露信息或
信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并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经营分析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一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
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
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
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
且适用于本公司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其附属相关制度自动失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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