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
见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