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28125 债券简称:华阳转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2024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18 日
三、会议召开情况:
栋四楼会议室
方式和方法已于 2024 年 9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载。
四、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112,39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33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2,25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25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14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1,63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83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9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76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14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五、评议及表决结果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唐崇武先生、储倩女士、邹展宇先生、袁源先生、
徐清平先生、龙玉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
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1 选举唐崇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5,9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5,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2696%。
表决结果:唐崇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02 选举储倩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3,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3,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1481%。
表决结果:储倩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03 选举邹展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3,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3,8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1474%。
表决结果:邹展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04 选举袁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3,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3,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1472%。
表决结果:袁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05 选举徐清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3,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3,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1467%。
表决结果:徐清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06 选举龙玉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3,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3,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1473%。
表决结果:龙玉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田锋先生、黎直前先生、王志钢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2.01 选举田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9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4,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2085%。
表决结果:田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2.02 选举黎直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9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4,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2085%。
表决结果:黎直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2.03 选举王志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4,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2080%。
表决结果:王志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丁宏先生、刘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丁宏先生、刘艳女士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
罗莲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3.01 选举丁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5,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5,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2690%。
表决结果:丁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 3.02 选举刘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5,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95,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1.2688%。
表决结果:刘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3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2%;
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1885%;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44%;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67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38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8,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0848%;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0%;弃
权 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39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11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0%;弃
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
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
公 司 202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刊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议决议》;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