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公司
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
权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
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
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
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
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
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 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 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
化的;
(五)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 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
形,以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
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
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
司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
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监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以辞职
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
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而免除。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
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
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
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
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
息。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公司还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
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
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
交易发生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
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方式掩盖关联交
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
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
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
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应当积极了解被担
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
能力以及反担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
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
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
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
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
润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
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
税情况等。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
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
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
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
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
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并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作出记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
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
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
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
投资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
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
董事应当充分调查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
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
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或者重组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时,董事应当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
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
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公
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
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
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
况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
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
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
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董
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
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
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
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
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
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
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
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
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本所
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
者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
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
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
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
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
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
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
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项及其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
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或者不熟悉相关业务为由推卸
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
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
行核查。必要时还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
报告。
第三章 董事长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
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
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
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
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应当审慎
决策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
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
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
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
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
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监事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
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董事
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签署。
第五十二条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
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
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本规范
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裁或者董事会报告,
提请总裁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
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
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
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证券监管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具体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参照
本规范第三章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六十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