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披露以及知情人登记、
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应严
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
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因工作需要,公司向大股东、实
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之前,应以保密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相关知情人员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
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信息使用单位要求报送年度统计报
表、财务报表等,公司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报送的,应将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
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 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其他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
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公司其他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其他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其他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其他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有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有内幕信息
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上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
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要求
其按规定告知公司,同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
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工
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
开除等处分及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
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董事会应及时进行制止,同时应及时进行自查并做出
处罚决定,并应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
南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施行后,其内容与不时颁布或修订且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