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年报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并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至少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一次实地考
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可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
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及
酬金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六条 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
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
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的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明确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作
为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所需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