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重大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和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本制
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子公司(包括
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
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重
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及公
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 1 项如为购买或出售股权、第 3 项或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
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日常交易事项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
义务: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四)关联交易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需提前向公司报
告,经公司履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的关联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
标准的,适用该规定。公司已经按照前款第 1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七)重大变动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
时间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义
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重大事项
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时,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重要信息的情况介绍,包括该重要信息内容、主要事项及发生该事项
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二)该信息所涉及的协议、合同等;
(三)该信息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及法院裁定或判决等相关资料;
(四)中介机构关于该重大信息相关事项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的审批意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依法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
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
司总经理负责本部门或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并存
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
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前,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
露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
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