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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315 号
二零二四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盛邦安全/公司 指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草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
指
案)》 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
指
工持股计划 划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
指
法》 计划管理办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公司股票/标的股票 指
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指
作》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部分数值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至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315 号
致: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盛邦安全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指导意见》等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相关会
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
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行
为均属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签署行为均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
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
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
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
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
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律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
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
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2 号)及相关公告文件,
盛邦安全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上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盛邦安全”,股票
代码为“688651”。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565775188E,住所为北京市
海淀区上地九街 9 号 9 号 2 层 209 号,法定代表人为权晓文,成立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7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且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之情形,具备依法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不存在内幕信息知
情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
法律意见书
号》第 7.6.1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
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第 7.6.1 条关于“自愿参与
原则”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第
(四)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持有人总人数不超过 25 人,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为 4 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参与意愿而定。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
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薪酬总包的一部分(即公司计提的专项奖
励基金),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 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来源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款第 2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参加对象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后
法律意见书
分三批解锁,每批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40%、30%、30%,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 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的股份总数
不超过 45 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
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
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 2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其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本次持股
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的相
关规定。
(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
作出明确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
标准和范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及规模、资金来源和受让价格;员工持股计
划的存续期、锁定期、考核;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员工持股计划的变
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其他重要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
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第 7.6.1 条关
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符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法律意见书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会议文件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
履行的审议程序如下: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第 3.3.15 条的相关规定。
>
充分征求员工意见,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第 7.6.5 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因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将直接提交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及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第 7.6.2 条的相关规定。
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
审核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第
第三部分第(十一)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第 7.6.4 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的有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进行审
法律意见书
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符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
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依法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的相关
规定。
(三)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
(四)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和《自律
监管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