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16 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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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16 号
致: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川能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公告了《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
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 16 点 0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9 月 19 日
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 2 号院丽泽平安金融中心 A 座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2 名,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799,141,7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994%。其
中: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6 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789,102,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96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10,039,3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7%。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
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
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98,936,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3%;
反对 150,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8%;弃权 54,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34,2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70%;反对 150,6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1%;弃权 5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4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98,527,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0%;
反对 323,8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5%;弃权 290,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24,6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71%;反对 323,8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53%;弃权 29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9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