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候选人任职资
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对
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
案》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人马立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马立军先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或证
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马立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和行业知识、管理经验,能够胜任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要求,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具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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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