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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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今飞凯达轮毂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金华市新宏路 1588 号浙江今飞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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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90,768,54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1.866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92,560,8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2.1656%。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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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进行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91,827,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弃权 9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8,770 股,反对 641,300 股,
弃权 92,22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91,831,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弃权 98,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63,370 股,反对 630,600 股,
弃权 98,32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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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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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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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权 张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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