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18 23: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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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
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和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凤鸣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颁
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目标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现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如
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
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
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长指定人士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董
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
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
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
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
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持公
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内容包
括: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
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训和指导。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
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
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信息披露: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六)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决议公告。
 (七)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
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
员的采访报道。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和咨询。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
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
投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财务部负责
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业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
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务相关信息。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
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五条 公司的各部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
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需要提供必要
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六条 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
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走访投资者;
 (十一)问卷调查;
 (十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及其他责
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
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
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披
露事项,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之前,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
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
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
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
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
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相关登记工作,至少应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等。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如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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