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力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18 2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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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                           邮编:200041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力科技”)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自2024年9月18
日下午15时在浙江西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7日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与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
人共计 44 人,代表股份 110,455,4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2.6628%;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通过“上证E服务”系统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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