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集团: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13 20: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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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 楼、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dewellcn.com 邮政编码:43002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健民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健民集团”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
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
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
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
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健民集团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
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健民集团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
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已保证在呈报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律师对相
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须经本所律师再次
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何勤先生、汪俊先
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作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审核意见》,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了《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通过 OA
系统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的通知》,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姓名
及职务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8 月
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
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合法、有效。
通过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
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独立董事李曙衢先生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就 2022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票权。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同
时披露了《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公司董
事会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 2022 年 9 月 5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20.58 元/股,授予权益
总量为 369,600 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何勤、汪俊、黄志军、裴
学军、周捷、李丽娟等 6 人。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认为公司 6 名激励对象的首次解锁条件已成就,184,800 股已于
   (二)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
第二次解锁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次
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第二次解锁条件均已达成,对 6 名激励对
象按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确定本次可解
锁股份共计 184,800 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
第二次解锁的议案》,对本次解锁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第二次解锁
所涉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主体资
格,《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
票解锁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
授予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满后进入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月 15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满。首次解锁股份 184,800
股已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上市流通;第二次解锁股份 184,800 股于
  (二)解锁条件成就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及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               解锁条件                    达成情况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成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适当人选;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理人员情形的;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以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473.68   2021年32,473.68
     万元为基数,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       万元增长60.58%,
     长不低于21%                         该条件达成。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确认,各
     核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         激励对象2023年度
     际解锁额度。考核得分80%以上解锁100%;70(含)-80 个人考核得分均在
     分解锁50%;70分以下解锁0%。               80分以上,该条件
                                     达成。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审字(2024)
 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
 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查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股份 184,800 股。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董事会按照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未解锁       本次可
              股票激励计划      已解锁数                      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数量       解锁数
              获授限制性股      量(股)                      占总股本比
                                     (股)       量(股)
              票数量(股)                                 例(%)
何勤     董事长       92,400     46,200   46,200    46,200    0.030%
汪俊    董事、总裁      92,400     46,200   46,200    46,200    0.030%
裴学军    副总裁       55,440     27,720   27,720    27,720    0.018%
黄志军    副总裁       55,440     27,720   27,720    27,720    0.018%
周捷    董事会秘书      36,960     18,480   18,480    18,480    0.012%
      核心技术人
李丽娟              36,960     18,480   18,480    18,480    0.012%
        员
合计              369,600    184,800   184,800   184,800   0.12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
 票解锁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
票解锁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
解锁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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