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瑞科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
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路 669 号兴瑞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法律意见书
代表(或代理人)共 9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65,686,14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55.641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480,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
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6,7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41,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96%;反对 199,100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57%;弃权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48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3%;
反对 19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7%;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42,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62%;反对 19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22%;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阳 靖
经办律师:
李亚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