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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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 律师事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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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 意见书
编 号 :TCYJS2024H1438号
致 :浙 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华海药业 ”或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公 2024年
司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 《证券法》 ” )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以 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公司章程》”) 《 浙江华海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 称“《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
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 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并 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 《公司章程》和 《议
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 ,对 华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同 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经 本所律师核查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
会提议并召集 ,召 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年 8月 28日 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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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年
限公司高级报 告厅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
月 12日 9:15ˉ 9:25,9:30ˉ 11:30,13∶ 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9月 12日 9:15-15:00。
(三 )根 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提 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议案》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与赞助管理制度 )的 议
案 》。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
一致 。
(四 )本 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
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和 《议事规则》的规定 。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 《公司章程》和 《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 ,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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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4人 ,持 股数共计 382,807△ 04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⒍ 4173%。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信息公司 ” )在 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342名 ,代 表股份共计 51,321,982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1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 东的资格 ,其 身份 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
综上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6人 ,共 计代表股
份 434,129,086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⒐ 9590%。
本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 、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 ,该 等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
表决程序 ,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就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
题进行了投票表 决 ,并 按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 场
公布表决结果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
(二 )表 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
同意429,590,073股 ,反 对4,327,380股 ,弃 权211,633股 ,同 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⒏ 9544%,表 决结果为通过 。
同意410,123,623股 ,反 对23,711,830股 ,弃 权293,633股 ,同 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04%,表 决结果为通过 。
制度 )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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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10,084,911股 ,反 对23,804,742股 ,弃 权2399433股 ,同 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⒋ 4615%,表 决结果为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项 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2项 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 ,
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 二 以上通过 。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 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议
事规则》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 、有效 。
(以 下无正文 ,下 接签署页 )
天册 律 师 △ 务 所
(本 页无正文 ,为 编号 TCYJS2024Ⅱ 1438号 的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本法律意见书 正本 一 式叁份 ,无 副本 。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 日为 J”冫 月 。
'年 7 `2日
负 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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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律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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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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