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71 证券简称:国科天成 公告编号:2024-004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859 号)同意注
册,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85.647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11.1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701,153.78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58,757,089.45 元(不含增值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0,944,064.33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4)第 110C00026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序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光电产品研发及
产业化建设项目
营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超精密光学加工
司北京东城支行 中心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光电芯片研发中
司北京上地支行 心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行
合 计 - 460,724,463.79 -
注: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集资金专户所致。
京西四支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
四支行”名义签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
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菜户营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天桴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光电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超精密光学加工
中心建设项目/光电芯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凯、沈昭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