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之
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之
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3 年度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2023 年 10 月 24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10 号〕。
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 年 8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2024 年 5 月 15 日,本所出具了会后
事项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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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发行人自前次会后事项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签署之日(2024 年 5 月 15 日)至
本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以下简称“本承诺函”)签署之日的相关会后事项进
行核查并出具本文件。
为出具本承诺函,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承诺函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承诺函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承诺函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报告发表意见
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
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
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
意义务。本承诺函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
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三、为出具本承诺函本所律师取得了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
意见及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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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一、发行人业绩情况
(一)发行人 2024 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情况
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4 年
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1-6 月 同比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28,262.53 26,017.18 8.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1.31 -223.35 23.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755.68 -618.81 -22.12%
益的净利润
(二)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况
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对照情
况如下:
序号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情况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
可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
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
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情
况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
会立案调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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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序号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情况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二、会后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本所经审慎核查后承诺,本次发行持续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不存
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
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
的重大事项。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25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C103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半年度主要经营情况”,该业绩变动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除上述情况外,报表项
目无异常变化。
监事会任期届满换届事项。
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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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
的处罚,本所的签字律师邹云坚因离职更换为周江昊。除此之外,中介机构及其
余签字人员未发生更换。上述签字律师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
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
名属实。
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并完成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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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自自前次会后事项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签署之日
(2024年5月15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其他
有关事项。
若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后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本所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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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
函》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周江昊
经办律师:
黄超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