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11 22: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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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风动力”)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
规定,就春风动力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春风动力如下保证:春风动力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春风动力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及《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
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激励计划》原确定了 1,310 名激励对象,由于其中 3 名首次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共计 7.15 万份。根据《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作相应调整,将上述 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具体如下: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1,310 人调整为 1,308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总额由 337.25 万份调整为 330.10 万份,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期权数量总额由 17.75 万份调整为 24.90 万份,拟授予总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以 106.00 元/股的行权价格拟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30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30.10 万股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权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9 月 11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
  根据公司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为交易日。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
整后授予人数及数量,本次行权价格及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
予条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
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公告》及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等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
整后授予人数及数量,本次行权价格及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
权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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