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 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午14点30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
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1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367人,代表股份1,549,614,3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26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
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们
杨 爱 林 方 世 扬
们们
聂 建 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