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股票期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69-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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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顺洁柔、公司 指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指
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草案)
》
本次股权激励 指 中顺洁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
中顺洁柔对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及预留授
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 指 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以及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的行为
《公司章程》 指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大会 指 中顺洁柔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中顺洁柔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中顺洁柔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股票期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69-5 号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中顺洁柔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中顺洁柔的委托,
担任中顺洁柔本次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所律师就中顺洁柔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中顺洁柔本次股权激励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
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
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
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中顺洁柔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
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中顺洁柔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中顺洁柔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披
露的相关信息,中顺洁柔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之事项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有权就本次激励计划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
注销等相关事项。
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54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的 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52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董事会同意公司相应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
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 103.8 万份,包括注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72 万份、预
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31.8 万份;同意公司相应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95 万股,包括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66.15 万股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6.32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4.8 万股(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6.26 元/股)。
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之事项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
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顺洁柔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之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
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召开股份注销及减资的股东会、办理
股份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被公司(含子公司)解
聘、按规定退休的,应当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中顺洁柔提供的离职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离职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54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52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及中顺洁柔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
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中顺洁柔将相应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103.8万份,包括
注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72万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31.8万份;同时,回购注
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00.95万股,包括回购注销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66.1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4.8万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根据《激励计划》及中顺洁柔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中顺洁柔本次拟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注销首次
及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00.9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6.3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以及回购注销的价
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顺洁柔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之事项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召开股份注
销及减资的股东会、办理股份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注销及
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以及回购注销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股票期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波
吴任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