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0 日 09:15 至 15:00。
公司董事长陈梅芳女士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由副董事长吴传林先生
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份总数 1,004,044,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25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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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12,433,5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78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19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83,722,5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60%。中小股东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吴传林先生现场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独立董事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0),公司独立董事王永翠女士作为征
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4 日至 2024 年 9 月 9 日(每日上午
立董事王永翠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0,986,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75%;
反对 32,998,92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66%;
弃权 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50,664,7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850%;
反对 32,998,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97%;
弃权 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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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表决结果:同意 971,006,9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95%;
反对 32,994,33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61%;
弃权 43,5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50,684,7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902%;
反对 32,994,3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85%;
弃权 43,5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0,987,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76%;
反对 32,995,88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63%;
弃权 61,1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50,665,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852%;
反对 32,995,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89%;
弃权 61,1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表决结果:同意 1,003,868,0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反对 83,87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弃权 92,85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83,545,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83,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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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92,85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表决结果:同意 974,145,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21%;
反对 29,820,328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00%;
弃权 79,0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53,823,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081%;
反对 29,820,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13%;
弃权 79,0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上述议案中第 1 至 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5 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军辉、汪泽赟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