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0 日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
业园 4 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4 日(星期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82,44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75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2,2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5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24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1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24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243,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8%。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2102%;反对 15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3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2430%;反对 1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27%。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