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2 证券简称:汇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得科技”或“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9.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866.6667 万股的 1.90%,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65.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866.6667 万股的 0.48%,约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要介绍
公司名称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建中
成立日期 2007 年 06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3866.6667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春华路 180 号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汽车装饰用
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化工产品生产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生物基材料
制造;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胶制造;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经营范围 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专用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密封用填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
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软件开发;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公司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营业收入 271,189.89 301,725.84 319,141.7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
总资产 234,027.43 229,140.46 256,410.25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6 0.50 1.1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6 0.50 1.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每股净资产(元) 10.41 10.07 12.8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其中职工监事 1 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 6 人。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
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
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二)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激励力度;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29.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2.38%。其中,首次授予263.6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1.9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65.9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0.4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数量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管理等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120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
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 占公司股本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合计(5人) 16.00 4.86% 0.12%
核心技术、业务、管理等骨干人员
(合计115人)
首次授予(合计120人) 263.60 80% 1.90%
预留 65.90 20% 0.48%
合计 329.50 100% 2.38%
注:1、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出调整;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2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7.27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公平市场价
格的50%的原则确定,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3.06 元/股;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3.68 元/股。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3.66 元/股。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4.54 元/股。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
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
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授出。
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
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5%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5%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计于2025年授予,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45%
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55%
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
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
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分别为2024年、2025年、
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各年度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比例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15%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比例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30%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比例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50%
本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预计于2025年度授予,解除限售的各年度业绩
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比例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30%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比例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50%
注: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在对应考核时间区间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
用数值对净利润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在各解除限售期内,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对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
调整。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按照《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
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超出预期、符合预期、低于预期、不合格四个档次。核评价
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个人考核等级 超出预期 符合预期 低于预期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
市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历史业绩、
经营环境、公司面临的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
定合理、科学。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
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
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
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计划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解除限售
比例。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
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
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格,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4年10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为13.16元/股
(假设以2024年9月10日收盘价作为授予日市场价格,最终授予日市场价格以实际
授予日收盘价为准),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量 股份支付费用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
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
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
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审议。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
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
响发表专业意见。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
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
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见。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
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激励对象未缴足购股款的股
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通过。
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
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
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
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
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
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十三、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予以回购并注销,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
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限制性股票权益而遭受损失
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
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内任职(包括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
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按照新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收益,且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票的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
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
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不再续约、协商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因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
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并且已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限,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可由指定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
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
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
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
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
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
见。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
进行公告。
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