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7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庞正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和药
业”)股份66,009,95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66%)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庞正伟先生计划在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
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以集中
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0.95%)。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庞正伟先生的《减持
公司股票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庞正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009,95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5.66%。
庞正伟先生与梁忠诚先生、丰隆实业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截
至本公告日,丰隆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5,511,352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3.17%,梁忠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863,568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92%。截至本公告日,庞正伟先生与梁忠诚先生、丰隆实业
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25,384,8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二、 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前已持有的股份及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及前期增持的股份。
公司总股本的0.95%)。若减持计划期间同和药业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配股等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个月内(即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
(二)庞正伟先生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庞正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扣
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
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于本人担任同和药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
同和药业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同和药业离
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本
人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同和药业股
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所持同和药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锁定
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不超过所持有股票的20%,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
减持不超过所持有股票的20%。
若本人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同
和药业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1)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
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
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
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庞正伟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
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 相关风险提示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规定的情形。
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增股本和配股等事项,减持价格区间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有关规定,合规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庞正伟先生本次减持计
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