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09 2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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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环”)依法接受江西百通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李凡、李莉律师(以
下简称“东环律师”
        )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履行见证义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西
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
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电子文件内容、
格式与纸质材料一致,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已向北京东环律
师事务所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东环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东环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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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经核查,东环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
层 A 区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春龙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
通知一致。东环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东环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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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
          ,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9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本
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42,121,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32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
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东环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53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3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共计 1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3,025,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7285%。
  经核查,东环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加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经核查,东环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相关内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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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2 名。
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894,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弃权 29,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099%;反对
股份总数的 15.9134%;弃权 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过。
    经核查,东环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东环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
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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