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09 2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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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致: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
中斌、龚诚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
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召开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络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
隔未超过 7 个工作日。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
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进行。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
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
共 219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 2024 年 9 月 4 日 )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 股 东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及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并持有委托股东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议案》;
的议案》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律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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