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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友车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 1100 号 11 楼 1 号会议室
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
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
律)以及《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完整的;及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召开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
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
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西路 1100 号 11 楼 1 号会议室召开。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4,472,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4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371,87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8%。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序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号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决股份 决股份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
议案》
《关于确定董事及监事
津贴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否当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选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文京先生
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吴政平先生
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桂昌厚先生
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张海涛先生
董事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否当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选
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舒慧生先生
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赵蓉女士为
的议案》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否当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选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郭新平先生
代表监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袁树民先生
代表监事的议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