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目 录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正
常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并认真
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出席
会议人员发生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秘书处将报告
有关部门处理。出席会议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
序和安全。
四、股东在大会上有权发言和提问。为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保证各股东充
分行使发言、提问的权利,请准备发言和提问的股东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
提供发言提纲。大会秘书处与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安排公司
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
股东发言时,其他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尊重股东发言的权利,充分听取发言股东的
意见。
五、对于所有已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
不予表决。
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登记
方法等具体内容,请参见 2024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保隆
科技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2)。
七、本次大会特邀请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大会的全部议程进行见
证。
八、本会议须知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 14 时 00 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 5500 号 131 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议案名称
以上议案已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8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相关
公告。
三、 会议议程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议案提出的相关提问;
从该公司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结果后复会;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说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3 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表决通
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并结
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等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或经股东会授权董
本: 事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资本: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
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
记载事项的修改可不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后,
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 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
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 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
理相关变更登记。 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人员于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
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人。 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
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序号顺延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案、决算方案; ……
……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
……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内容: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是否具有表
…… 决权;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 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
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义务: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章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储; 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四)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行交易; 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七)未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董事直接或者间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或
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董事有其他关联
己有;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除非法律 行交易;
另有规定或根据公众利益的需要向法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忠
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披露); 实义务。
(九)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
谋取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
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
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
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
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
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七)根据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决定向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式的方案;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 20%的股票;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履行职务。 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议:
……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核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董事及高级管
作。 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公司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事。 事。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一百六十条 …… 第一百六十条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一监事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一监事享
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 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的利润退还公司。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现;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第一百九十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章程而存续。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改本章程而存续。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之二以上通过。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
行清算。 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系统公告。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偿责任。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各位股东审
议。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同步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各位股东审
议。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三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同步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各位股东审
议。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公司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同步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各位股东审
议。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