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GDH-24-02
时代出版会议文件 日期:2024-09-12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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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
编号: GDH-24-02
时代出版会议文件 日期:2024-09-12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二、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 1118 号
时代出版 15 楼第六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董磊
四、议程内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二)审议议案
(三)回答股东提问
(四)指定现场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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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布现场股东大会到会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现场对议案进行表决
(七)宣布休会
(八)由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表决结果进行统计,上传
现场投票统计结果至上交所信息公司,并下载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通过并签署会议决议
(十二)宣布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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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案 目 录
议案一:关于修订《时代出版重大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 1
议案二:关于修订《时代出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7
议案三:关于修订《时代出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23
议案四:关于修订《时代出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9
议案五:关于修订《时代出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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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时代出版重大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
拟对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重大决策
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维护股份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时代出版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以下统称“下属公司”)发生的本规则所述投资、对外担保、
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先根据下属公司章程或其他
制度的规定,由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
议通过后,再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由股份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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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
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对股份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
策,总经理负责主持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会应
当向股份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股份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资产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
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等)等(以下统称“交易”)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
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权限,应报董事
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
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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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股份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股份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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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
(一)股份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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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签署重大经营合同权限:
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资产的合同,由总经理决定签署,但总经理在签署单项
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财务资助
(一)股份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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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为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股份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股份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
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份公司
章程的规定致使股份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股份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
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请予审议。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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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时代出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
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
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
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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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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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
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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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该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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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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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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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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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事宜;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信息披露工作由监事会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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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
常工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二)监督公司其他部门对外披露的信息;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则和要求;
(四)负责牵头组织并参与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
议,准备和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
(六)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七)草拟公司治理结构所需的相关制度及流程;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九)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及时在
公司内部传递;
(十) 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
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根据董事会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
事项的进展;
(十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来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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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
查文件;
(十二)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报备;
(十三)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保证公司证券投资部及公司董事
会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根据《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证券投资部在接到重大信息
报告后,应当结合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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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 联系、核实
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
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对不同投
资者间的信息披露坚持公平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
利开展,并保证与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顺畅。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
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
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
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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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
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
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确保证券投资部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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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证券投资部完成相关信息
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
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保证不同的投资
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
展。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特别是应披露而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实行保密,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前款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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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所列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
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
引导,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
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
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可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
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长
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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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第五十一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
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
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
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
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
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工作失职
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
来损失的,应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
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扣减薪酬、停职、调
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
动合同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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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
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
施。
请予审议。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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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时代出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切实防范公司合规经营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保障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
法权益,拟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全文如下: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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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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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生效后的12个月内,
存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
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
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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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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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
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
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
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
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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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庭成员;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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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
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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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条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除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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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会议
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
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
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
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该等事项所作的决议;
(二) 独立董事审查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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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
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
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
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
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
认。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
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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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审查意见;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和独立董事的审查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
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
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
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
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
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
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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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
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的,应当按照下述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
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
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
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
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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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
资额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一)项
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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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
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
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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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的涵义适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
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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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请予审议。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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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时代出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时代出版《公司章程》等规
定,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如下: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履行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能,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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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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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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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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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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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通知的起始期限时,包括公告刊登日,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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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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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召集人邀请的其他人员也可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办理会议登记
手续,会议登记可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
下列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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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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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文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该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提交文件存在伪造、过期、涂改等情形;
(二)提交文件内容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
(四)传真登记所传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
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授权委托书未按照本规则规定载明必备内容;
(六)授权委托书无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七)提交文件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致使股东或其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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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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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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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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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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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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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 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 公司
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执行,并参照国家监管机关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所颁布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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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请予审议。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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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时代出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
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拟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
行修订,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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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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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
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
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
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专用帐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批准
后,专用账户设立和募集资金存储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
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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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公司资金使用的相关
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
(二)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
下情形的,公司应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
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
有):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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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
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
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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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
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
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对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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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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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
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编号: GDH-24-02
时代出版会议文件 日期:2024-09-12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编号: GDH-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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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
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
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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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施
行。
请予审议。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