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
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集成”、“公司”或“上市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向滨海芯兴、远致一号等15名交易
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芯联越州集成电路(绍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越
州”)72.3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芯联集成委托,担任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1号》(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指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芯联集成电路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释
义相同。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
的情形
(一)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相
关公告等内容,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市公司“监管措施”、
“承诺履
行”等栏目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查询,自上市公司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芯联集成及
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披露的公告文件及查询公开信息,经核查,本独立
财务顾问认为:自芯联集成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
履行的承诺外,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
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在《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1161 号
《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4]191 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1613 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116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
[2024]191-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191-2 号《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大信审字[2024]第 32-00069 号《审计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32-00041 号《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24]第 32-00070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 年年
度报告等,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
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 年年度报告,并经查询巨潮资讯网,上市公
司的第一大股东为绍兴市越城区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越城基金”),无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包括丁国兴、赵奇、汤天申、林东
华、刘煊杰、李序武、李生校、李旺荣、史习民,现任监事为王永、黄少波、何
新文、周淑斌、彭梦琴,除前述董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高级管理人员还包
括王韦、肖方、张霞、严飞。
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 年年度报告以及最近三年其他公告文件,
并经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查询中
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网站,经核查,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曾被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
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
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运作规范,不存在被第一大
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上市公司
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
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
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
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
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
利润的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 年年度报告以及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1161 号《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4]191 号《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大信审字[2024]第 32-00069 号《审计报告》,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无保留意见。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532,448.28 460,633.77 202,393.65
其中:营业收入 532,448.28 460,633.77 202,393.65
营业总成本 771,486.44 595,353.89 323,161.30
其中:营业成本 568,708.54 461,709.37 235,591.59
税金及附加 4,391.50 1,793.42 1,144.00
销售费用 1,755.34 2,125.97 2,119.07
管理费用 11,456.44 10,357.85 6,559.12
研发费用 152,917.89 83,904.95 62,110.80
财务费用 32,256.73 35,462.34 15,636.72
加:其他收益 39,825.07 29,572.96 14,859.28
投资收益 2,277.15 3,224.38 462.54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499.57 -1,842.75
信用减值损失 -48.72 -80.40 -11.96
资产减值损失 -103,394.87 -57,244.10 -35,830.52
资产处置收益 2,666.74 1,537.46 588.50
营业利润 -294,213.22 -159,552.58 -140,699.81
加:营业外收入 86.88 72.25 28.10
减:营业外支出 16.54 21.81 4.84
利润总额 -294,142.88 -159,502.14 -140,676.54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净利润 -294,142.88 -159,502.14 -140,676.5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5,833.18 -108,843.26 -123,570.82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内部控
制报告,了解了上市公司收入、成本确认政策及会计处理,抽查了上市公司会计
凭证资料,检查了主要科目的会计处理,复核了最近三年会计师对资产盘点及函
证的资料。
依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抽查的会计
凭证及对会计师资料的复核,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三年的业绩具
备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
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告公告、关联交易
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告;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相关
规章制度,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均按照该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了关联
交易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定价总体公允,未发现存
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年度报告、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与决策
程序、关联交易支撑底稿等资料,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
三年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度的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1613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116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
[2024]191-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大信审字[2024]第32-00070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依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
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
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经查阅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 年年度报告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1161 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191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4]第 32-
号《审计报告》
更正、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
〔2018〕35 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年初
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
更导致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对于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
合同,公司按照剩余租赁期区分不同的衔接方 2021 年 1 月 1 日合并及母公司“使用
法:(1)剩余租赁期长于 1 年的,公司根据 权资产”列示金额均为 4,321,926.03
利率确认租赁负债,以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 额均为 2,328,893.79 元,
“一年内到期
确定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2)剩余租赁期 的非流动负债”列示金额均为
短于 1 年的,公司采用简化方法,不确定使用 135,959,844.24 元。
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财务报表无显著影响。
(财会〔2021〕
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报表项目和金额无相关影响。
(财会〔2021〕
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
整。会计政策变更对报表项目和金额无相关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估计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财会〔2021〕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
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
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报表项目和金额无相关影响。
号)中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报表项目和金额无相关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估计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芯联集成自2023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执行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
重大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估计变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上市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变更进行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滥
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五)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商誉减值准备情况
上市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确认的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坏账损失 -48.72 -80.40 -11.96
存货跌价损失 -103,394.87 -57,244.10 -25,183.51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 - -10,647.01
商誉减值损失 - - -
上市公司根据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核算相关政策,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坏账准备。2021年度、2022年
度、2023年度上市公司确认坏账损失分别为-11.96万元、-80.40万元、-48.72万元。
上市公司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并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上市公司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分别为-25,183.51
元、-57,244.10万元和-103,394.87万元,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整体处于产能爬坡阶段,
产品单位固定成本较高,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相对
较高。
使用权减值损失,根据万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财字[2022]第40001
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专利特许使用权的可回收价值为74,196.86
万元,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计提减值准备10,647.01万元。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最
近三年无形资产不存在其他减值情况。
损失的情况。
根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
公司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存货、无形资产等科目均按照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
准备,符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不存在计提减值准备不充分或不合理的情况。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具备真实性和会计处
理合规性,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
的情形,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
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应收账款、存货、无形资产等科目不存在计提减值
准备不充分或不合理的情形。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相关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预测
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置出资产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不存在置出资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延鹏 王 鹏 吴 军
樊灿宇 汪 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是否有履 是否及时
承诺背景 承诺类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期限 严格履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城基
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共青
解决同业竞争 城橙海、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芯、青 详见附注 1 2022.6.10 否 长期有效 是
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芯、青岛
聚源芯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城基
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共青
解决关联交易 城橙海、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芯、青 2022.6.10 否 长期有效 是
详见附注 2
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芯、青岛
聚源芯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首次公
解决关联交易 公司监事 2022.9.19 否 长期有效 是
开发行相
自公司股票上市
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越城基金、中芯控股 2022.6.10 是 是
之日起 36 个月内
详见附注 3
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限售 硅芯锐、日芯锐 2022.9.28 是 是
之日起 36 个月内
除越城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
锐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独 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限售 详见附注 4 2022.6.10 是 是
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核心技术人员
分红 公司 详见附注 5 2022.6.10 否 长期有效 是
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自公司股票上市
详见附注 6 2022.6.10 是 是
和承诺) 级管理人员 之日起 3 年内
是否有履 是否及时
承诺背景 承诺类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期限 严格履行
其他(股份回购和股份
公司 详见附注 7 2022.6.10 否 长期有效 是
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其他(对欺诈发行上市
公司 2022.6.10 否 长期有效 是
的股份购回承诺)
详见附注 8
其他(对欺诈发行上市
越城基金 2022.9.1 否 长期有效 是
的股份购回承诺)
其他(填补被摊薄即期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详见附注 9 2022.6.10 否 长期有效 是
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其他(依法承担赔偿或 公司、越城基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赔偿责任的承诺) 人员
详见附注 10
其他(依法承担赔偿或
公司监事 2022.9.19 否 长期有效 是
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
城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
其他(未履行承诺的约 共青城橙海、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
束措施) 芯、青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
详见附注 11
芯、青岛聚源芯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其他(未履行承诺的约
公司监事 2022.9.19 否 长期有效 是
束措施)
其他(股东信息披露专
公司 详见附注 12 2022.6.10 否 长期有效 是
项承诺)
其他(关于员工配套用
其他承诺 公司 详见附注 13 2022.10.31 否 长期有效 是
房的承诺)
是否有履 是否及时
承诺背景 承诺类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行期限 严格履行
其他(不存在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详见附注 14 2024.6.21 否 长期有效 是
重组情形的承诺)
其他(所提供信息真实
与重大资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详见附注 15 2024.6.21 否 长期有效 是
产重组相 及第一大股东越城基金
承诺)
关的承诺
其他(无减持计划的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越城
详见附注 16 2024.6.21 否 长期有效 是
诺) 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
其他(无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详见附注 17 2024.6.21 否 长期有效 是
的声明与承诺)
附注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城基金、硅芯锐、日芯锐、共青城秋实、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芯、青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
芯、青岛聚源芯越承诺:
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
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务。发行人及其当前下属单位主营业务为:微机电系统和功率半导体领域的模拟芯片及系统模组代工业务(以
本次发行上市披露内容为准)。
营业务构成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下简称“竞争业务”);(2)如本单位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下属单位获得以任何方式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当前下属单位主营业务竞争的单位的控制性股份、股权或权益的新商业机会,本单
位将书面通知发行人,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做出愿意接受该新投资机会的书面答复,本单位或本单位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下属单位(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除外)在合法框架下尽力促使该等新商业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
其下属单位。
低于 5%(不包括本数);(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
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或(2)有权享有 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单位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
人资格),以及该其他单位或实体的下属单位。
本单位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单位违反上述
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芯控股承诺:
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
务。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为:MEMS、IGBT、MOSFET 的研发、生产、销售。
同业竞争,即不会与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仅本公司对本项承
诺事项负责。
低于 5%(不包括本数);(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
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 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
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公司或实体的下属公司;“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指中
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指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本承诺函取代本公司就同业竞争事宜的所有在先陈述和承诺,本公司仅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注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城基金、硅芯锐、日芯锐、共青城橙海、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芯、青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
芯、青岛聚源芯越承诺:
《公司章程(草案)》等发行人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或配合发行人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和回避表决及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该等关联交
易均将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等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实施。
本单位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单位违反上述
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芯控股承诺:
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诺人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应保证不存在严
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与发行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按规定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成损失的,承诺人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和回避表决及信息披露义
务,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关联交易原则实施。
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
担相应责任。
附注 3:
公司股东越城基金承诺: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单位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
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减持本单位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整。
进行减持。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单位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单位违反上述
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中芯控股承诺:
该部分股份。
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在所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
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公司愿意自动使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公司股东硅芯锐、日芯锐承诺: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 4:
除越城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
遵守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在发
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
函其他规定;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
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披露义务。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
遵守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在发
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
函其他规定;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
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披露义务。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 5:
公司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后将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
及《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 6:
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制定了《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 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
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
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
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
现金分红总额的 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
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预案的执行
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六)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价预案》规定的条件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 7:
公司承诺: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且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
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则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此预案的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 8:
公司承诺: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越城基金承诺:
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本单位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单位违反上述
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注 9:
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净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提升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此
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力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股东回报。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并优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确保股东能
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非执行
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经过论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推进募投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进度,同时将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
专款专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已经在《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约定了上市后的分红政策、现金分红的比例及分红政策的调
整机制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前述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
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行情况相挂钩。
报的措施及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前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
担相应责任。
附注 10:
公司承诺: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且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则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
司因此承担责任的,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
形式进行赔偿。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第一大股东越城基金承诺: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损失的,则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单位
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单位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单位将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赔偿金额后,据此进行赔偿。
本单位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单位违反上述
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
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
进行赔偿。
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
担相应责任。
附注 11:
公司承诺:
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1)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2)在证券监管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承诺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或认定因公司违反或未实际履行承
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越城基金、硅芯锐、日芯锐、共青城橙海、共青城秋实、共青城橙芯、青岛聚源芯越二期、青岛聚源银
芯、青岛聚源芯越承诺:
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1)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2)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单位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应承担责任
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芯控股承诺:
如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则本单位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1)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2)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或认定因本人违反或未实际履行承
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将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附注 12:
公司承诺:
通鹭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7,20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
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
披露义务。
附注 13:
公司承诺:
为了更好地保持团队稳定及满足吸引人才的需要,推动当地集成电路制造产业发展,绍兴市政府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绍兴鑫悦、芯联
置业出让 2 块集成电路制造产业人才配套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员工配套用房。
针对员工配套用房,公司出具了《关于员工配套用房的承诺》,对员工配套用房的销售对象、销售价格、转让限制、募集资金使用等
多个方面进行了约束,具体内容如下:
“员工配套用房的认购对象仅限于公司及受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员工,公司不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以外的其他第三方销售该等房屋,也
不会向社会公众销售。
购买配套用房的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 2 年内,不得对公司员工以外的人员销售其购买的员工配套用房。在此期间,公司不为员工办理
房屋产权证书。
公司两处配套用房的销售平均价格分别不高于 7,0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由当地政府在土地招拍
挂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不高于根据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等核算确定的综合成本价。公司开发建设员工配套用房不以营利为目的。
土地招拍挂文件中要求建设的商业建筑在建成后将由公司或其子公司自用,不会对外出租。
公司用于开发建设员工配套用房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及银行借款,不涉及员工集资房。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
仅用于相关募投项目,不会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补充流动资金亦不会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公司将分别于两处员工配套用房销售完毕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相应置业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公司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附注 14: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
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注 15:
公司承诺:
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印章、签名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并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
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公司第一大股东越城基金承诺:
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印章、签名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并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附注 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后续在前述期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越城基金、中芯控股、硅芯锐、日芯锐承诺:
企业后续在前述期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注 17:
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
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