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绍兴滨海新区芯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一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5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芯联越州
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 72.3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
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
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