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1 证券简称:信濠光电 公告编号:2024-060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40.99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并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0,000 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48,000,000 股,转增后总股本
由 120,000,000 股增至 168,000,000 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
实施完毕。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暨股份上市工作。共向 130 名激励对象归属 950,880 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上市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68,000,000 股增
加至 168,950,88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68,950,880 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
司总股本的 55.0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5 名,分别为:梁国豪、王雅媛、罗伟强、
梁国强、黄振。
股东黄振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系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梁国豪持有的首发前
限售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
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因此,新股东黄振须遵守原股东梁国豪对上述股份做出的相
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限售的承诺
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媛)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王雅
媛、梁国豪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除王
雅媛、梁国豪外其他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3)如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
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50%。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本人于 2020 年 5 月自梁国豪处受让的 1.70%的股权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除此之外,其余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无
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9,26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998%。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5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数
股东名称 通数量(股)(注 备注
号 总数(股) 量(股)
合计 69,266,400 69,266,400 15,302,000 -
注 1:“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高
管 75%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以上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
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国豪先生持有公司首次发行前限售股份 24,914,400 股,其
中 24,914,400 股公司股份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注 3:王雅媛女士作为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7,800,000 股,根据相关规定及承
诺,该股东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经计算,王雅
媛女士所持股份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9,450,000 股。
注 4:罗伟强先生目前合计持有公司 5,502,000 股股份,其中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为自
梁国豪先生处受让的公司首次发行前取得的限售股股份,合计 2,142,000 股。
注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国强先生持有公司首次发行前限售股份 3,780,000 股,其
中 700,000 股公司股份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注 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30,000 股,全部系通过司法拍卖取
得的梁国豪先生持有的首发前限售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黄振先生须遵守梁国豪先生对上述股份做出的相关承
诺。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须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
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股) (%)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75,937,050 44.946 28,350,000 69,266,400 35,020,650 20.728
其中:高管锁定股 6,670,650 3.948 28,350,000 35,020,650 20.728
首发前限售股 69,266,400 40.998 69,266,40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3,013,830 55.054 40,916,400 133,930,230 79.272
三、总股本 168,950,88 100.000 69,266,400 69,266,400 168,950,880 100.000
注 1:以上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事宜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