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2 证券简称:山河药辅 公告编号:2024-091
债券代码:123199 债券简称:山河转债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有强制性。
税)卖出持有的“山河转债”。截至目前,“山河转债”的收盘价格
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
意风险。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适用简化程序召开“山河转债”2024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
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山河转债”的附加回
售条款生效。现将“山河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适用简化程序召开
“山河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根据发展规
划和经营情况,结合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同意将募投项目“合肥研发
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 2,000 万元调整至用于另一募
投项目“新型药用辅料系列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同时拟延长“合肥
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期限。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的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股
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
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山河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
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
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5%(“山河转债”第二年,即 2024 年 6 月 12 日至
t=82 天(2024 年 6 月 12 日至 2024 年 9 月 2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5%×82/365=0.112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山河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112 元/张(含息、
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山河转债”的个
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
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
可得 100.090 元/张;对于持有“山河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112 元/张;对于持
有“山河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112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
利息所得税。
“山河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山河转债”。
“山河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
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9 月 2 日至 2024 年 9 月 6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
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
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
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
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山河转债”,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
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回售期
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山河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山
河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
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山河转债”在回售期
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山河转债”正常交易。
特此公告。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