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届董事会核心
高管激励计划及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 上 市 公 司 实 施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 《 指 导 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第三届董事会核心高管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核心高管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分别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核心高管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核心高管激励计划(草案)》
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增
值权的授予安排、归属/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
限要求、归属/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 2024 年激励计划及核心高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
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4 年激励计划及核心高管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拟定
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
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和
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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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